(一)將海上風電*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
(二)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調整為每千瓦時0.75元。新核準近海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上述指導價。
(三)新核準潮間帶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陸上風電指導價。
(四)對2018年底前已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的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的指導價。
三、其他事項
(一)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